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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稅函[1998]641號
頒發日期:1997-11-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河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緊急請示》(冀財農稅字[19 98]第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中明確規定: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具體執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規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補辦用地手續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追繳稅款的期限以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規定需要補辦用地手續的占地追溯期限為準。土地管理部門未成立前,經政府其他部門批準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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