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陜國稅發[1999]33號頒發日期:1998-02-28
地 區:陜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強化欠稅管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實行對欠稅的分類管理,促進清欠、控欠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省局制定的《關于企業納稅人欠繳稅款的內部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即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報告省局。
附:
關于企業納稅人欠繳稅款的內部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欠稅管理,提高稅收工作監控能力,準確掌握企業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清繳能力,摸清稅源底子,為正確組織清欠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決策依據,經省局研究決定,對我省企業納稅人發生屬國稅系統征管稅種的"死欠"稅款,暫實行"分級管理、核準底數、掛帳備案、單獨統計"的管理辦法,除"死欠"稅款以外的所有欠繳稅款,都必須嚴格依法征收,積極組織稅款入庫。
一、"死欠"款核準范圍。"死欠"稅款是指企業納稅人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公司董事會決定宣告且已經破產、倒閉、解散,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清算的所欠稅款,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公司董事會決定的資不抵債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納稅人所欠稅款。各類企業納稅人發生"死欠"稅款情況的,都應按本辦法實施管理。
二、"死欠"稅款實行分級核準管理。企業納稅人發生"死欠"稅款,短期內(指預計一個年度)難以進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即按規定程序申報,由上級稅務機關核準。對屬于每個企業納稅人發生死欠稅款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國稅局核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地市國稅局核準,100萬元以上由省國稅局核準。對西安市國稅系統管轄的企業納稅人發生死欠稅款在2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局核準。200萬元以下由市國稅局確定劃分核準權限。
三、死欠稅款核準程序
(一)企業納稅人發生死欠稅款,在短期內難以進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調查核實,填寫《陜西省國稅系統企業納稅人死欠稅款核準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附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董事會決議、宣告聲明、企業上年和當年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逐級簽注意見上報有權核準的稅務機關。
(二)省、地、縣各級國稅局應由一名局領導負責,由征管、稅政、計會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下級稅務機關申報的死欠稅款核準申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提出核準意見,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后按死欠稅款進行管理。
(三)凡經審批核準的死欠稅款,由核準的稅務機關將審批核準情況逐級轉達其主管稅務機關。
四、死欠稅款實行"掛帳備案"管理。
(一)經省以下各級國稅局核準的死欠稅款,實行掛帳管理,即各級國稅機關在組織清欠工作中對死欠稅款可不列入清欠計劃,在確定或調整年度稅收計劃任務時,可不將其作為分配任務的考慮因素。
(二)凡經核準的死欠稅款,建立備案登記底冊(附件二)實行備案登記管理。
1、各級國稅機關備案登記范圍包括本級國稅機關核準的死欠稅款和下級稅務機關核準的死欠稅款。
2、凡經地市縣國稅局核準的死欠稅款,應將其核準申請表、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董事會決議、宣告聲明、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復印件報送省局備案。各地上報備案的死欠稅款核準數額必須與向計會部門上報的死欠稅款月報表數一致。
3、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已核準死欠稅款的監控,對已宣告破產、倒閉、解散或停產企業,因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拍賣出售(債隨資走)、合資嫁接、委托管理等原因恢復生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制《陜西省國稅系統企業納稅人死欠稅款處理情況報告表》(一式四份)(附件三)報告省地市縣稅務機關,消除死欠備案,落實欠稅清繳責任。
4、對已宣告破產、倒閉、解散的企業納稅人的欠繳稅款,進入法定程序經清算有全部或部分清繳欠繳稅款能力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繼續落實清繳欠稅工作。對無能力清交的所欠稅款,應將司法機關對其全部或部分核銷的死欠稅款填制《陜西省國稅系統企業納稅人死欠稅款處理情況報告表》(附司法機關清算決定復印件))報告省地市縣國稅局,并在原備案登記管理中進行銷案歸檔。
5、對企業納稅人宣告破產、倒閉、解散后,直接或短期內進入法定程序清算的,其核銷的欠交稅款也應填報《陜西省國稅系統企業納稅人死欠稅款處理情況報告表》,并附司法機關清算決定復印件,報告省地市縣國稅局。
五、死欠稅款實行"單獨統計"管理。為了及時統計掌握并劃清可清交的欠稅和死欠稅款情況,對經核準的死欠稅款實行單獨統計,統計內容包括死欠稅款戶數、稅種、死欠數額(其中:"陳欠稅款"中死欠數額、"呆帳稅金"中死欠數額)、所屬時間、經濟類型、處理情況(其中:轉出死欠數額、清算清繳數額、核銷死欠數額)等,隨計會統月報表一并上報,死欠稅款統計月報表另行下達。
六、加強對死欠稅款企業納稅人的稅收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各類欠稅企業的監控,特別要加強對瀕臨破產、停產、倒閉、解散企業的稅收監控,在其宣告之前,應最大限度地追繳欠繳的稅款。
(二)企業納稅人宣告破產、倒閉、解散后未進入法定程序清算或資不抵債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從正常納稅戶管理中,轉入"非正常戶處理",但不得銷戶。待進入法定程序清算結束后,方可銷戶歸檔。
(三)對宣告破產、倒閉、解散或資不抵債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除恢復生產、法定程序清算所需外不得供應發票。對在法定程序清算前企業銷售庫存商品、物資的,應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應先行繳納應納稅款。
七、加強領導,嚴格管理。
1、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死欠稅款核準工作的組織領導,努力提高稅收征管和計會統工作的監控能力,為各級稅務機關領導在組織收入工作中進行正確決策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依據。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在核準死欠稅款工作中要嚴禁弄虛作假、打埋伏。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機關死欠稅款核準情況應不定期進行抽查,對經核實不屬于死欠稅款范圍而核準為死欠稅款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責令撤銷死欠核準決定。
2、切實加大控欠和清欠工作力度。核準死欠稅款,目的在于對欠稅實行分類管理,弄清清欠能力,準確掌據可清繳欠稅的底子,促進各級稅務機關清欠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國稅機關除核準的死欠稅款以外的所有欠繳稅款,必須依據征管法規定全部清繳入庫,并作為考核征管工作質量的一項重要指標嚴格考核。
八、為了做好以前年度死欠稅款核準工作和統計工作,基層稅務機關應在九九年五月底前對屬死欠稅款核準范圍內的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完畢申報核準工作,從六月份以后隨計會統月報表對死欠稅款實行單獨統計。
九、本辦法從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執行,由省國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