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財預字[1999]7號頒發日期:1998-03-03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各地市州中心支行:
為加強省級收入管理,經研究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改變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繳和結算辦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與地市縣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庫和地市、縣國庫。實行分級按比例入庫后,省與地市不再進行這三項稅收的年終結算。
2.各地市州接此通知后,請及時將1999年已繳入地、市、縣庫的省級收入部分辦理調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