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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試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魯地稅函[1999]43號
頒發日期:1998-03-22
地   區:山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試用范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文中第三條引用的“[86]國稅協字第030號”應為“[86]財稅協字第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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