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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財政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8-03-23
地   區:廣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經汕頭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市區從1999年3月1日起,契稅征收由委托代征改為財政機關自征為主,委托代征為輔,現就有關契稅征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方便納稅人繳納契稅,汕頭市財政局在龍湖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金園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升平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達濠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設置契稅征收點負責市區商品買賣的契稅征收。

    二、汕頭市區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換、贈與;房屋交易、交換、贈與的契稅由市財政征收機關統一委托國土房產部門代征。

    三、財政部門原委托代征契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的委托權利和義務自1999年3月1日起終止。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不得再開具契稅納稅收據代征契稅。各代征單位不得再開具契稅納稅收據代征契稅。各代征單位應對契稅納稅收據進行認真清理并于2月底前上交原領發的財政機關。對原征收的契稅稅款,由原代征單位于1999年2月底前按原渠道全額上繳市、區財政征收機關。對1999年2月底前原遺留拖欠的契稅稅款,仍按原契稅征收隸屬關系,由市、區財政征收機關于1999年4月底前清理入庫。未按期清收入庫的,按稅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天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點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從1999年3月1日起,納稅人可自行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點進行納稅申報,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納稅申報。

    五、其他事宜,請有關代征單位逕向汕頭市財政局農業科聯系并領取有關文件。

    聯系電話:8547405

汕頭市財政局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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