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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 手冊及稅票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
文      號:云地稅發[1999]4號
頒發日期:1998-03-2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非機動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為了規范、統一全省樣式,切實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設計了完稅、免稅標志和納、免稅手冊樣式,增印了50元票面的定額完稅證?,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標志

    (一)標志的種類及適用范圍。標志分完稅和免稅兩種。完稅標志印有“稅訖”字樣。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又分為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三種,以式樣、顏色不同區分,并分別冠以地區名稱。適用于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各種非機動車。免稅標志印有“免稅”字樣,僅適用于云政發[1999]20號文規定免稅的自行車。

    (二)標志的使用。標志按年使用,每年換發一次,即隨稅款征收的同時發給納稅人。自行車的標志必須懸掛在車的龍頭部位,人力車、畜力車的標志必須固定于車的明顯位置,以利于平時的檢查。

    (三)標志的管理。完稅、免稅標志作為完稅證進行管理,同時,均納入現行的征管票證帳簿進行統計。具體操作參照原云南省稅務局云稅計字[1992]62號、云稅發字[1993]46號文件對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的有關規定執行。

    標志每年核發一次,在核發下年度標志前,對上年度作廢、損壞、剩余的標志由縣級地稅機關負責銷毀,并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不得結轉下年度使用。

    二、手冊

    (一)手冊的使用。為便于平時的檢查工作,省局另行設計了《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免稅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每本多年使用,用于記錄各年度征、免稅情況。在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時,與完稅、免稅標志同時發放。

    (二)手冊的管理。我省非機車車手冊管理,參照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及《免稅手冊》的規定執行。

    三、標志、手冊的設計及制作標志、手冊由省局統一設計,各地自行制作。但鑒于今年開征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時間較緊,為不影響工作,節約制作費用,省局決定,1999年度全省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標志、手冊統一由昆明市官渡區鋁塑工藝品廠制作(制作價格及聯系電話附后)。制作費用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與廠家負責結算。各地應盡快落實本地區的具體使用數量,于3月10日前書面上報省局。

    四、稅票由于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涉及的面廣,工作量大,為了操作簡易,提高工作效益,省局決定增印50元票面的定額完稅證,原有的10元票面的定額完稅證也可同時使用。為了保證稅款入庫和統計的準確性,在征收車船使用稅時,請在票面上加蓋“車船使用稅征收專用章 ”。章 戳各地自行制作,式樣附后。

    五、納稅人對標志、手冊和稅票應妥善保存,查驗時,應將三證提供稅務機關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檢查,證明完稅情況。

    六、各地應按云政發[1999]2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額和征收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規定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征管辦法。

    七、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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