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9]66號頒發日期:1998-04-22
地 區:廣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南寧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法院強制拍賣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南地稅報[1999]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第一條 、《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九條 規定,對債務人經法院強制拍賣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仍應以債務人為納稅人,按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債務人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 例》第二條 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應對債務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規定,請你局商法院或有關單位和部門協助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監督債務人履行納稅義務。
抄送: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各地市地方稅務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