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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契稅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成地稅函發[1999]103號
頒發日期:1998-05-01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關于計稅依據的問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四川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其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對國企破產、兼并等資產重組中對不改變工業生產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可以評估價確認的宗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契稅。

    二、關于統征土地中的計稅問題,統征單位作為代政府實施征地工作的職能部門,未承受土地使用權,沒有納稅義務。但使用者承受統征土地中分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其契稅的計稅依據依然是該宗土地的成交價格,即政府出讓該宗土地確定的出讓費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是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時,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文件規定交付給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全部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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