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務文書,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新國稅發[1999]41號頒發日期:1998-05-12
地 區:新疆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全區國稅稽查隊伍建設,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素質,區局擬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系統稅務稽查人員考試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好的建議和意見請及時反饋,以便修訂。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系統稅務稽查人員考試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國稅稽查隊伍建設,提高全區國稅系統稅務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年齡在50歲以下在崗的稅務稽查人員,都必須參加稅務稽查考試。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成績視為零分。
第三條當年參加全國稅務稽查業務考試的地區,可不參加其他稅務稽查考試。
第四條稅務稽查考試的主要內容:
一、稅收法規、條例、政策及與稅務稽查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稅務稽查實務。
三、企業財務、會計知識。
四、計算機基礎知識及稅務稽查軟件的操作技能。
第五條稅務稽查考試每年進行一次??荚嚂r間、考試方案(全國性考試除外)由區國稅局稽查局和人事處確定,并統一組織實施。
區國稅局每年年初確定考試內容、考試形式、考試方法和考試時間,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各地。
第六條根據每年稽查工作的具體情況,稅務稽查考試分別采取全員考試、部分地區人員考試和隨機抽選人員考試三種形式。
第七條稅務稽查試卷使用維、漢兩種文字,由區國稅局稽查局、人事處統一命題、評判。并將考試成績予以通報。少數民族同志參加漢語考試的可加10分。
第八條稅務稽查考試采取閉卷和開卷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稅務稽查人員在全區統一考試中成績名列全區前30名的,在全國考試中名列全國前100名或全區前10名的,由區國稅局予以表彰,并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系統縣(市)局公務員職級管理暫行規定》上檔晉級??荚嚦煽儾患案裾吒鞯貞鶕嶋H情況扣發津貼、獎金,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公務員。
第十條區國稅局將稅務稽查考試成績列入各地稅務稽查工作考核內容。地區國稅局稽查局當年在全區統一稅務稽查考試中及格率低于80%的,不得評為全區國稅稽查工作先進單位。
第十一條本考試辦法由區國稅局稽查局、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考試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