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計價格[1999]465號頒發日期:1998-05-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你局《關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證管理有關收費項目的函》(〔98〕國管財字第234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會計證收費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9〕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你局對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組織會計證專業知識培訓、統一考試和頒發會計證時,收取的會計證培訓費、考試費和工本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會計證培訓費為每人每課時2元(自習不計課時);考試費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費為每證10元。
二、收取會計證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應按規定到國家計委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請你局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在會計證培訓、考試和發證過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收費標準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請你局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