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9]19號頒發日期:1998-05-29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開發合同的房地產,在土地增值稅開征后五年內首次轉讓免稅,市局曾以滬地稅地(1995)35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規定免稅期至1998年12月底?,F就該稅種的征免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的,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轉讓的房地產,恢復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可以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適當延長免稅期。
三、各單位要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項目進行逐一清理和檢查。對這些項目已在免稅期間實現轉讓的部份,發現未按規定投入開發資金,或已屬于再次轉讓房地產行為(即非首次轉讓),或已變更了原定的開發合同內任一項內容,或無論在境內還是境外已發生的股權轉讓,或超出原定的開發合同范圍的房地產等,都不能享受免稅期內的稅收優惠,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