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財預字[1999]26號頒發日期:1998-06-1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資源稅(不含鹽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三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按省與地市州縣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庫和地市縣國庫。現就繳庫方式改變后,手續費提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三稅”代征代扣手續費提取仍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即按財政部[94]財預字第217號文件規定,資源稅單位代扣代收按入庫數提取2%的手續費;按省政府辦公廳[95]48號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按入庫數提取5%;按國家稅務總局[90]1111號文件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入庫數提取5%。嚴禁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比例,嚴禁重復交叉提取。
二、提取“三稅”手續費時須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由國庫辦理退庫。不準坐支稅款,庫外轉移手續費。稅收收入退還書的“預算科目”級次欄內別填寫省級50%,地市(或縣市)級50%:“退庫”欄內填寫辦理該項預算收入退庫手續的支庫(中心支庫、分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