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征[1999]229號頒發日期:1998-06-11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1999]8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換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車主購買機動車時取得的舊版銷售發票需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須持舊版銷售發票原件到原銷售機動車單位換開。銷售機動車單位,應將舊版銷售發票發票聯與存根聯粘貼注明作廢一并保存,并為車主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本市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從1999年1月1日起在零售機動車時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使用舊版銷售發票。
1999年5月12日
附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
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發出《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號),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了“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延長原發票使用時間”和“制定原發票更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操作規定”等建議。為了進一步規范《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使用,給開征車輛購置稅打下良好的基礎,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車輛,車主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時間延長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車主仍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辦理登記,并應當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對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車輛,銷售單位未給車主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憑舊版銷售發票辦理初次登記,并應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機動車銷售單位不得拒絕換開或加價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換開銷售發票的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制定。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