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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土地增值稅提取征收管理費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黑財預字[1999]34號
頒發日期:1998-06-16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我省1995年開征土地增值稅時,經省政府同意,比照土地使用稅等地方“四稅”提取征收管理費的辦法,對土地增值稅按征收總額的5%提取了征收管理費,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因當時省財政部門沒有正式發文,現重新明確如下:為減少稅款流失,加強征收管理,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可繼續按土地增值稅征收總額提取5%的征收管理費,其中1%上繳省地稅局。征收管理費主要用于代征、征收管理業務、獎勵辦稅人員以及稅法宣傳等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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