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黑財預字[1999]34號頒發日期:1998-06-16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我省1995年開征土地增值稅時,經省政府同意,比照土地使用稅等地方“四稅”提取征收管理費的辦法,對土地增值稅按征收總額的5%提取了征收管理費,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因當時省財政部門沒有正式發文,現重新明確如下:為減少稅款流失,加強征收管理,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可繼續按土地增值稅征收總額提取5%的征收管理費,其中1%上繳省地稅局。征收管理費主要用于代征、征收管理業務、獎勵辦稅人員以及稅法宣傳等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