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川地稅函[1999]176號頒發日期:1998-06-24
地 區:四川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成都市“五路一橋”和繞城高速公路(西段)建設占地不屬耕地占用稅的減免范疇,且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權限在中央,地方無權減免。因此,上述工程項目占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鑒于“五路一橋”和繞城高速公路(西段)建設系省市的重點工程,為支持成都市的社會發展,上述工程項目占地的耕地占用稅可比照省政府對高速公路建設優惠政策,先交納40%,其余60%辦理緩期繳納計劃。
二、成都市“五路一橋”和繞城高速公路(西段)建設占地應核減的農業稅,按照農業稅政策的有關規定,應逐年按國土部門的實際批地面積予以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