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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渝國稅函[1999]108號
頒發日期:1998-06-26
地   區:重慶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萬州、黔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區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1999]8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車輛,車主所持有的舊版銷售發票,在1999年5月31日前有效。

    二、對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車輛,必須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它票據一律無效。

    三、對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車輛,銷售方未開具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買方必須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需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銷售方不得拒絕也不得加價換開,換開中具體按以下方法操作。

    1、當月需換開的,將舊版發票聯貼回原處作廢,另開具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跨月需換開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查證核實后,用紅字發票沖原收入,原舊版發票必須附在紅字發票后面備查,然后按正常程序開具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對1999年1月1日以后,我市機動車經營單位或個人仍開具舊版發票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給予嚴肅處理,對其所持有的1日版發票進行清繳。

    附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發出《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號),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了“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延長原發票使用時間”和“制定原發票更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操作規定”等建議。為了進一步規范《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使用,給開征車輛購置稅打下良好的基礎,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車輛,車主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時間延長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車主仍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辦理登記,并應當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對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車輛,銷售單位未給車主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憑舊版銷售發票辦理初次登記,并應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機動車銷售單位不得拒絕換開或加價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換開銷售發票的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制定。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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