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土地增值稅,地方法規文 號:京地稅二[1999]第324號文頒發日期:1998-07-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8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涉外單位及個人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為方便涉外單位及個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充分利用我市地稅系統網絡,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6〕7號文件“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轉讓房地產的,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對涉外單位和個人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重新明確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地點為企業稅務登記或注冊登記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專業稅務所;
2.外籍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納稅地點仍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包括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須在1999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到改變納稅地點后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或補辦項目登記、納稅申報手續,逾期不前來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