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二[1999]324號頒發日期:1998-07-10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8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涉外單位及個人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
為方便涉外單位及個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充分利用我市地稅系統網絡,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6]7號文件“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轉讓房地產的,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對涉外單位和個人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重新明確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地點為企業稅務登記或注冊登記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專業稅務所;
2、外籍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納稅地點仍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包括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須在1999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到改變納稅地點后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或補辦項目登記、納稅申報手續,逾期不前來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
京政函〔1998〕88號
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你們《關于改變我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請示》(京地稅二[1988]533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同意對本市范圍內的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進行調整。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轉讓在京房地產的國內單位,由原向房地產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改為向轉讓項目的企業核算地或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稅務注冊登記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申報納稅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政發[1996]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調整后,原稅款劃分方式不變,每年年終通過市財政與區、縣財政結算調整區、縣稅款交叉入庫。納稅人應按規定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各級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有關工作,保證本市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