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二[1999]309號頒發日期:1998-07-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市政府京政函[1998]8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的精神,保證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調整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具體安排通知如下,請認真進行準備并遵照執行:
一、資料交接程序及時間安排
1、目前按座落地對項目進行管理的專業稅務所為稅收資料的轉出單位,改變納稅地點后對項目進行管理的專業稅務所為資料的轉入單位。
2、1999年7月底以前,各單位應對現有資料按項目全面整理,項目座落地與核算地不在同一區縣的,座落地專業稅務所分別按轉入單位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資料信息傳遞表》(簡稱《傳遞表》,見附件), 一式三份,填寫《移交項目資料清單》并與資料一同交核算地專業稅務所;項目座落地與開發企業核算地在同一區縣的,主管專業稅務所填寫《土地增值稅留存項目資料信息表》(簡稱《信息表》,見附件),一式兩份;
3、1999年8月底前,各轉出單位應將《傳遞表》連同項目資料全部傳遞給轉入單位,同時將《傳遞表》和《信息表》報市局二處一份,市局將選定時間組織各區縣局進行交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4、各轉入單位接到《傳遞表》和項目資料后,應認真核對整理,及時掌握開發企業和項目的詳細情況,如遇有資料不全等情況,應立即與轉出單位進行聯系和核對,以保證本次調整納稅地點工作順利進行。
二、改變納稅地點后,各項目座落地主管稅務機關與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仍應密切配合,通過市局二處加強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
三、核算地專業稅務所在完成資料交接整理后,應通知負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包括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到核算地專業稅務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或補辦項目登記、納稅申報手續,逾期不前來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土地增值稅項目資料清單
資料名稱 |
是否包括 |
資料名稱 |
是否包括 |
立項批復 |
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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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協議 |
土地增值稅項目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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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前投資證明 |
預(銷)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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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許可證批復印件 |
普通標準住宅審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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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要點 |
5年定期免稅審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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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成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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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證 |
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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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平面圖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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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資料中包括以上內容的,在“是否包括”欄內劃“√”不包括的,不劃;如資
料中還包括其他內容,可在表中空白欄目中注明。
土地增值稅項目資料信息傳遞表
轉出單位(簽章):
金額單位:萬元
序號 | 納稅人名稱 | 稅務登記號碼 (注冊登記號碼) | 項目名稱 | 項目詳細座落地址 | 項目類型 | 應繳類型 | |
填表人:
審核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增值稅留存項目資料信息表
區、縣地稅局
金額單位: 萬元
序號 | 納稅人名稱 | 稅務登記號碼 (注冊登記號碼) | 項目名稱 | 項目詳細座落地址 | 項目類型 | 應繳類型 | |
填表人:
審核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