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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建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報告制度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督[1999]32號
頒發日期:1998-07-27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警務督察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情況,加強對警務督察工作的研究、決策和領導,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就建立警務督察工作報告制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報告內容:

    (一)警務督察年度工作計劃和要點。

    (二)警務督察工作總結。

    (三)統計報表。

    (四)警務督察工作規定、規則、辦法、細則、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五)警務督察簡報、信息、情況通報、調查報告、典型經驗材料、工作會議文件等。

    (六)開展專項督察活動的重要情況和總結。

    (七)警務督察隊伍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領導人員的變動情況,督察民警嚴重違法違紀案件。

    (八)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情況,及對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處理情況。

    (九)開展警務評議的情況。

    (十)部警務督察局交辦的事項。

    (十一)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二、報告時限: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要點、內部刊物、情況通報、調查報告、專項督察活動、督察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情況,應及時書面上報。

    (二)工作總結按半年和年度報告,分別于當年7月15 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報;督察民警嚴重違法違紀案件, 應在案發后五日內上報;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應在執行之日即上報;各種規范性文件應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上報備案。

    (三)對部警務督察局交辦的事項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抓緊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書面報告。原則上,對特急件,要在一周內辦結;急件要在兩周內辦結;一般件要在一個月內辦結。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進展情況。

    三、幾點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警務督察工作報告制度的落實。要按照上述報告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警務督察工作情況和材料,除另有要求外,各種上報材料應報一式三份。

    (二)報送的各種行政公文及其行文規則和辦理程序等,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報告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防止主觀片面,不得拖延或故意隱瞞不報。對違反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要按規定追究直接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報告制度。

    四、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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