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督[1999]32號頒發日期:1998-07-27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警務督察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情況,加強對警務督察工作的研究、決策和領導,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就建立警務督察工作報告制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報告內容:
(一)警務督察年度工作計劃和要點。
(二)警務督察工作總結。
(三)統計報表。
(四)警務督察工作規定、規則、辦法、細則、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五)警務督察簡報、信息、情況通報、調查報告、典型經驗材料、工作會議文件等。
(六)開展專項督察活動的重要情況和總結。
(七)警務督察隊伍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領導人員的變動情況,督察民警嚴重違法違紀案件。
(八)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情況,及對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處理情況。
(九)開展警務評議的情況。
(十)部警務督察局交辦的事項。
(十一)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二、報告時限: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要點、內部刊物、情況通報、調查報告、專項督察活動、督察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情況,應及時書面上報。
(二)工作總結按半年和年度報告,分別于當年7月15 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報;督察民警嚴重違法違紀案件, 應在案發后五日內上報;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應在執行之日即上報;各種規范性文件應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上報備案。
(三)對部警務督察局交辦的事項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抓緊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書面報告。原則上,對特急件,要在一周內辦結;急件要在兩周內辦結;一般件要在一個月內辦結。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進展情況。
三、幾點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警務督察工作報告制度的落實。要按照上述報告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警務督察工作情況和材料,除另有要求外,各種上報材料應報一式三份。
(二)報送的各種行政公文及其行文規則和辦理程序等,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報告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防止主觀片面,不得拖延或故意隱瞞不報。對違反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要按規定追究直接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機構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報告制度。
四、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