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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計劃委員會代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后稅款內部劃轉程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晉地稅計發[1999]11號
頒發日期:1998-08-04
地   區:山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根據山西省計劃委員會、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地稅特發[1999]6號)的精神,現將省計委代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后稅款在地方稅務系統內部劃轉程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局根據省計委轉來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按月將代征的稅款劃轉有關地市地方稅務局,由地市在一星期內劃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投資單位的納稅申報表和省計委開具的加蓋《中央、省屬建設投資項目代征稅款專用章?》及省計委許可證辦公室專用章?及開票人名章?的專用收據記帳聯,與上級稅務機關提供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核對無誤后,如實開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辦理稅款解繳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開具稅票時,“開戶銀行、帳號”欄應填寫稅務機關暫存稅款的銀行及帳號,同時在“備注”欄注明“省計委代征”字樣。其余欄目填寫同現行規定。

    經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繳款書的第一聯(收據甲)交納稅人將省計委開具的收據和繳款書的第二聯(收據乙)收回。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地市轉來稅款的10天內,如投資單位尚未辦理納稅申報等有關納稅事項的,可根據地市轉來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填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辦理稅款解繳手續。待投資單位辦理納稅申報事項時,用繳款書的第一聯換回收據。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收回的收款收據記帳聯、繳款書的第二聯(收據乙)及時上交地市稅務機關,由地市在省局劃出代征稅款的50天內上報省局。

    五、代征手續費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規定提取并上劃地市局,地市在向省局上報有關憑證的同時上劃手續費。省局在收到前次劃轉稅款的有關憑證和代征手續費后劃轉下筆稅款。

    六、地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同級計委代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可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稅款解繳手續。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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