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甘地稅四[1999]17號頒發日期:1998-08-11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1999年6月3日國稅函[1999]391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農[19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