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銀發[1999]240號頒發日期:1998-08-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天津、武漢、南京分行,北京營業管理部,深圳、廈門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漢、南京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深圳、廈門分局:
為防范外幣清算業務風險,規范外幣清算業務運作,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幣清算業務管理辦法》、《外幣清算業務內控制度》、《外幣清算業務資金風險防范管理辦法》、《外幣清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見附件1----4),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開辦外幣清算業務的分支行、分局應根據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制度制定具體、詳細的操作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方可繼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
二、各開辦外幣清算業務的分支行、分局必須保持不少于5名工作人員從事外幣清算業務,并在外匯局的有關業務處室成立外幣清算業務科,具體負責組織日常的外幣清算業務運作。
三、各分支行、分局要切實加強對外幣清算業務的領導,如遇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