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冀財農稅[1999]24號頒發日期:1998-08-18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證書年檢中協作做好契稅有關土地稅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9]11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文件 抓好貫徹落實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認真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1999年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78號)和本通知轉發的文件精神,按照文件中的規定和要求做到先完稅后辦證,切實做好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和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征收工作。
二、加強聯系 搞好協作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在積極與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動取得聯系,針對工作實際共同協商制定具體措施。在工作中要通力協作,互通情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稅收征收機關要與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根據查補、征收稅款的數量從征收經費中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三、加強組織領導 嚴格執行政策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抓好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指導,嚴守紀律,廉潔從政,依法行政,保證國家、土地和房產政策的貫徹實施。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證書年檢中協作做好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1999]111號 1999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1999年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78號)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對城鎮國有土地進行全面的土地證收年檢工作,重點是檢查無證用地、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及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為抓住有利進機,做好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的征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收征收機關應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證書年檢過程中發現的應稅未稅問題,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二、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在土地證書年檢中積極協助稅收征收機關做好契稅等土地稅收的征收工作。對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的土使用權擅自轉讓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1999年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其中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且轉讓時間在1997年10月1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時,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契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對不能出具完稅憑讓或免稅證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稅收征收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稅收征收機關通報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的其他涉及土地稅收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各級稅收征收機關應主動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有關情況。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問題,應按現行的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的法規和政策盡快時行征稅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反饋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協助征收契稅等土地稅收而增加的費用。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補稅款金額的大小從征收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