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成地稅函[1999]219號頒發日期:1998-08-22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嚴格執行《契稅暫行條例》,加強契稅征管,現將征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嚴格減、免、緩契稅的審批權限契稅減免緩項目的認定、審批必須由地稅征收機關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征管法》及省地稅局、省建委、省國土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1998]8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把關,不得擴大減免稅范圍。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單位不得辦理任何減稅、免稅、緩稅手續。已經辦理的減免緩稅應予以糾正,重新報地稅征收機關審批。征收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代征單位征收契稅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二、嚴格契稅的完稅貼花的粘貼程序納稅人應在繳納了契稅或符合減免政策并辦理了相應審批手續,開具“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后,核發、粘貼“四川省契稅完稅貼花”。沒有繳納契稅也沒有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不核發“契稅完稅貼花”。獲準緩征的,待到期繳訖契稅后再核發契稅貼花。
三、嚴格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征收機關應按委托代征協議書的條款,按時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標準按財政部[1994]財預字第217號《關于征收機關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續費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執行,最高不得超過代征稅款的2%,超過2%的,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