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農字[1999]58號頒發日期:1998-08-25
地 區:云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土地管理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證書年檢中協作做好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9]11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積極主動與土地管理部門加強聯系,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嚴格按照稅法處理土地證書年檢過程中發現的應稅未稅問題。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證書年檢的有關法規資料及土地證書年檢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土地稅收應稅未稅問題,對應當辦理契稅完稅或免稅手續而未辦理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三、有條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門與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清理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四、對土地管理部門因協助征收契稅等土地稅收而增加的費用,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查補稅款金額的大小,從征收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