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文 號:解釋公告第21號頒發日期:1998-08-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問題
1、《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51段指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的計量,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日從企業預期收回或清償那些引起暫時性差異的資產和負債賬面金額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納稅結果。
2、《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20段指出,資產重估并不總是會影響重估當期的應稅利潤(或納稅虧損),而且,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能不會因重估而調整。如果賬面金額的未來收回是應稅的,那么,重估后資產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屬于暫時性差異,并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3、問題是,就那些不進行折舊的(非折舊資產)且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1998修訂)第29段已重估的資產而言,如何解釋收回這個概念。
4、本解釋公告也適用于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第23段(2)以重估價計量,但若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原本也應屬于非折舊資產的投資性房地產。
結論
5、《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29段中非折舊資產重估價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以通過銷售收回該資產賬面金額所產生的納稅結果為基礎進行計量,而不論該資產賬面金額的計量基礎如何。因此,如果稅法規定,銷售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不同于使用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那么,應使用前一項稅率計量。
結論依據
6、《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指出,如果與資產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則企業應確認該資產。通常,這些未來經濟利益將通過銷售、使用、或先使用后銷售而獲得(因此,資產的賬面金額也將通過這些方式收回)。確認折舊意味著,應折舊資產賬面金額中的應折舊金額部分預期將通過使用來收回,而殘值部分將通過銷售來收回。與此一致,諸如具有無限壽命的土地等非折舊資產的賬面金額將只有通過銷售而收回。也就是說,由于資產不可折l日,其賬面金額的任何部分預期都不會通過使用(即消耗)而收回。與非折舊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應反映銷售資產的納稅結果。
7、對預期收回方式的預測不應建立在資產賬面金額的計量基礎上。例如,如果非折舊資產的賬面金額以其使用價值計量,該計量基礎并不意味著資產的賬面金額預期將通過使用來收回,而是在最終處置時以殘值的方式收回。
結論達成日期:1999年8月
生效日期:本結論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會計政策變更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差錯和會計政策變更》第46段的過渡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1996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