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9]57號頒發日期:1998-09-0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先后建立警務督察機構,積極開展現場督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有少數地方公安機關尚未建立警務督察機構,已經建立的也不夠規范。為了從組織機構上保證警務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監督和公安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精神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和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機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副督察長2名(專兼職各1名),設警務督察處,下設警務督察隊。
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副督察長2名(專兼職各1名),設警務督察室,下設警務督察隊。
三、縣(市、旗)公安局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設警務督察隊。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警務督察處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警務督察室也可以與其下設的警務督察隊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
五、各級公安機關內設的督察機構與本級公安機關其他內設機構的規格相同,人員編制由各地公安機關內部調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