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地方法規文 號:常財農[1999]78號頒發日期:1998-09-08
地 區:江蘇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
現將《常州市商品房契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常州市商品房契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契稅征收管理,確保國家稅收及時征收入庫,根據《常州市契稅征收管理辦法》(常政發[1998]154號)的規定,對市區商品房交易契稅,由市財政局委托房屋開發經營單位代征。為加強契稅代征管理,規范代征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開發經營單位代征契稅,應由市財政局授權,發給代征委托書,并簽訂代征協議后,才具有契稅代征資格。
二、契稅的委托代征范圍是代征單位在常州市區國有土地上銷售的商品房的契稅。契稅實行屬地征收,根據契稅征收范圍與房屋產權證發放范圍相銜接的原則,凡所銷售房屋的產權證應由市房管部門辦理的,均屬市財政局委托代征的范圍。
三、委托代征契稅的征稅對象,包托代征單位銷售的商品房、贈與他人的房屋交換的房屋以及與其他單位聯建、合建的房屋。
四、代征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契稅的征收工作,具體負責向市財政局契稅征收管理所領取契稅完稅證、登記契稅征收臺賬、開具契稅完稅證、結報代征稅款、繳銷已使用契稅完稅證等工作。
五、代征單位應當在房屋竣工交付、辦理價款結算前,要求納稅人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手續,并負責審核契稅納稅申報表,在收妥契稅后,據以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
六、商品房買賣契稅的計稅依據是產權承受人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房價、利息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代收費用)。對于房屋成交價格偏低的,如成交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格幅度在15%以內的,原則上按照成交價格計征契稅;如成交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格超過15%的,則應按市場正常銷售價格計征契稅。
七、納稅人繳納契稅后,代征單位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
八、納稅人未繳清契稅,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如發現契稅漏征情況,應按照代征協議的規定,由代征單位負責繳納。
九、代征單位征收的稅款應當在次月,按征收機關指定的日期(休息日可順延),向征收機關辦理稅款結報和完稅證繳銷手續。代征稅款原則上應逐月結清,但如當月征收稅款不足一萬元的,可延期結報一次。代征稅款不得移作他用。
十、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如發生退房、錯征等情況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提出退稅申請,代征單位簽署意見(鑒章)后,攜帶售房合同、發票、契稅完稅證收據聯到市財政局辦理,代征單位不辦理契稅退稅事項。
十一、契稅政策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契稅減免稅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批。涉及契稅減免事項,代征單位應根據市財政局開具的契稅減稅通知書或免稅憑證辦理。有關審批資料應妥為保管。
十二、市財政局按規定支付給代征單位的手續費,可用于對經辦人員、協稅人員的獎勵。
十三、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