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甘地稅四[1999]19號頒發日期:1998-09-08
地 區:甘肅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狐貍養殖場等應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466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狐貍養殖場等應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1999年7月8日 國稅函[1999]466號
山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狐貍、海貍鼠、長毛兔養殖場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根據現行耕地占用稅法法規和政策規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論其具體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你省萊州市曲家鎮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凱占用耕地修建養殖場,應按該養殖場包括狐貍、海貍鼠、長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積計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