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狐貍養殖場等應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甘地稅四[1999]19號
頒發日期:1998-09-08
地   區:甘肅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狐貍養殖場等應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466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狐貍養殖場等應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1999年7月8日 國稅函[1999]466號

山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狐貍、海貍鼠、長毛兔養殖場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根據現行耕地占用稅法法規和政策規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論其具體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你省萊州市曲家鎮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凱占用耕地修建養殖場,應按該養殖場包括狐貍、海貍鼠、長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積計征耕地占用稅。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