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川國稅函[1999]312號頒發日期:1998-09-08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79號)和《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轉發給你們,為保證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務代理工作的管理,督導稅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15號)有關精神,加強內部制度和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提高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嚴格要求代理機構必須在規定的代理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堅持自愿委托原則,簽定委托代理協議,為代理戶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合理收取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