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甘地稅[1999]20號頒發日期:1998-09-08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465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1999年7月8日 國稅函[1999]465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字[1999]2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屬。根據現行契稅法規的規定,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