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財綜字[1999]123號頒發日期:1998-09-16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收取保險監管費的請示》(保監發〔1999〕14號)收悉。為加強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證保險監管部門必需的日常經費開支,經研究,批準你會在開展保險市場監管工作時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會對經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批準成立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實施保險業務監督管理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
二、保險業務監管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會應到國家計委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購領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保險業務監管費屬于行政性收費,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精神,暫納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由你會按財政部批準的計劃以及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保險業務監管費納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你會財務管理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保險業務監管費支出使用范圍。保險業務監管費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中國保監會(包括派出機構,下同)開辦費;
(二)中國保監會必要的業務經費開支;
(三)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經費開支;
(四)全國保險市場的信息網絡系統購置安裝費;
(五)與境外保險公司及監管部門的業務往來及信息交流費用;
(六)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開支。
六、你會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加強財務會計核算,并按財政部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保險業務監管費從1999年1月1日起征收,收費期限暫定為3年。收費期滿后是否繼續收費,由你會報財政部、國家計委重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