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甘地稅[1999]21號頒發日期:1998-09-29
地 區:甘肅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4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國稅函[1999]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性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1999]66號)中規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
現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產置換、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二、對三家公司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房地產產權轉移行為,應照章 征收契稅。
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