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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文 號:魯政發[1999]101號頒發日期:1998-10-05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現行稅額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車輛的具體稅額標準依《車輛稅額表》(附后)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