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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同意收取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等收費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財綜字[1999]143號
頒發日期:1998-10-1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申請收取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用的函》(證監函〔1999〕7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會在組織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報名考試費;在向考試合格后,經審查獲得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頒發從業資格證書時,收取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二、上述各項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會收取上述各項收費,應按規定到國家計委申領收費許可證,并到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領購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你會收取的上述各項收費,可用于組織報名和考生資格審查費用,支付專家命題酬金,試卷印制和運輸費用,租用考試場地費用,支付監考、閱卷人員報酬,印制報名表、準考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對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費用等開支。

    五、你會收取的上述各項收費,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規定,繳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全額上繳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支出由你會按照財政部批準的計劃以及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六、你會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加強財務會計核算,并按財政部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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