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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重點工程耕地占用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湘財農稅字[1999]22號
頒發日期:1998-10-16
地   區:湖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湘政辦發[1999]2號)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占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了便于各地能準確執行現行耕地占用稅政策,在貫徹落實好省政府優惠政策的同時,把應征的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現就進一步規范重點工程耕地占用稅征管有提問題通知如下:

    一、湘政辦發[1999]2號文件列舉的公路、橋梁、河道港口項目(包括湘府閱[1997]119號列舉的項目),除湘江航運二期工程及附屬碼頭按每平方米1.2元征收入庫外,其余項目及附屬工程均按每平方米0.6元征收入庫。應稅面積的計算以湖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和當地政府發布的具體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稅耕地范圍為準。凡是明確將大湖水面和林地列入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的,應將大湖水面和林地列入應稅面積之內。未列舉的其他公路、橋梁、河道港口工程占用耕地,應按規定的當地適應稅率全額征收。

    二、水利防洪、城市防洪及退田還湖(林)工程本身占用耕地可視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因工程而搬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的難民和移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但全民、集體企業單位占地不予免征。航運河道拓寬及修建防汛工程的配套設施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因城市環保和生態工程需要建設苗圃基地占用耕地,直接用于種植苗木的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業科研、園林單位征用耕地從事良種培育、培植苗木,不改變農用土地性質和用途的,可視作農業用地結構調整免征耕地占用稅。占用廢棄停止種養三年以上的漁池(塘)及耕地進行環保和生態工程建設,可免征耕地占用稅。因城市環保和生態工程需要占用耕地進行街道綠化和城市綠化廣場、開發小區的綠地、園林等建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好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9號)列舉的糧庫建設項目全額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他糧庫及棉花倉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水利灌溉及人畜飲水工程(不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以防洪、蓄洪、灌溉為主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其耕地占用稅按當地最低適應稅率計算,并按應稅總額的30%計征入庫,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稅應全部計征入庫。以發電旅游為主兼灌溉的水利水電工程,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六、鐵路線路及其按規定線路兩側留地、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沿線車站站前廣場及配套設施占用耕地按應征稅額的30%計征入庫。

    鐵路建設的其他相關項目如生活服務設施、線路區域以外的其他配套設施、取土工程等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七、根據“誰用地,誰納稅”的原則,各項工程申請用地單位或實際占地工程業主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各級征收機關應積極上門,做好宣傳服務工作,并按項目分縣(市區)核實稅源,計算好應稅面積和應納稅額,分別下達應納稅通知書,并督促其及時繳庫。符合政策減免的應盡快辦理減免審批手續。省廳將憑此核減農業稅計稅面積。

    八、國家和省對重點工程占地出臺新的耕地占用稅政策,與本文件相抵觸的,以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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