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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和銷售空置商品住房減免契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湘財農稅字[1999]23號
頒發日期:1998-10-16
地   區:湖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精神,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對積壓空置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契稅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為便于各地貫徹落實好上述政策,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是指個人直接購買行為,購買時產權直接上戶到個人;購買的房地產必須是住宅(包括新商品住房和二級市場住宅),且住宅必須是普通住宅。各地應按如下條件確定普通住宅范圍:凡是住宅建設項目審批時所確定的住宅建設項目類別是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豪華住房的,為非普遍住宅;或者其銷售價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適應住房最高售價一倍的,為非普通住宅。實行減半征收即統一按2%稅率執行。

    二、積壓空置商品住房銷售時免征契稅,所指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是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99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進行竣工驗收后發放了合格證、目前仍未銷售出去的商品住房,且銷售行為在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實現,即在2000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的。

    三、當一契稅納稅義務人既符合第一條“減半征收”規定,又符合第二條“免征契稅”的條件時,則全額免征。

    四、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的,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在此以前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對1999年8月1日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且已經按調整前政策繳納契稅的,應按調整后政策退還多征稅款。

    五、各地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制訂對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的具體審定辦法。凡是8月1日后已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又未辦理納稅申報的,必須在規定時間(最長不超過11月1日,具體時間各地自定)到當地征收機關登記備案,各地征收機關應通過有關媒體和征收點予以公告,對弄虛作假,更改合同簽訂時間逃避契稅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國稅發[1998]195號)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各地征收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契稅減免的審批工作,嚴格按照省政府第124號令和湘財農稅字[1997]366號文件要求辦理各項契稅減免審批。

    七、此次對購買住房的契稅實行減免政策是國務院調整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部分,既可以有效激活房地產市場,啟動消費,又可以消除各地政出多門,維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各地要嚴格按中央和省里有關政策執行,各地出臺的與此政策相抵觸的減免措施,一律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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