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治[1999]1587號頒發日期:1998-11-0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 日下發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公通字[1999]74號)。現就實施《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規定》重要性的認識,嚴肅認真地組織學習貫徹《規定》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適應客觀形勢對槍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對于加強公安機關正規化建設,保證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防止槍支丟失、被盜、被搶和濫用槍支案件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全體民警認真學習《規定》,充分了解在槍支管理和使用方面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正確理解和處理好公務用槍管理與使用的關系,既保證工作需要又實現嚴格管理。學習中要輔以近年來槍支管理使用中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總結經驗教訓,以切實加深對《規定》的理解。同時,要專門研究《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制定實施計劃和具體步驟,明確職責分工,逐項落實到位。
二、加強對佩帶和使用槍支的公安民警的資格審查和考核培訓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結合公務用槍換發新版持槍證工作,對佩帶和使用槍支的公安民警的資格審查、考核培訓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根據《規定》的要求,對配備槍支單位中佩帶和使用槍支的公安民警的資格審查由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治安部門進行,不得走過場,不得降低條件和標準??己伺嘤柟ぷ饔墒〖壱陨先嗣裾矙C關治安部門會同政工部門和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要針對新民警及不同警種不同崗位的特點確定培訓內容和重點,突出對使用槍支技能和掌握槍支性能的培訓,并保障考核培訓所必需的經費、裝備及彈藥。對不宜佩帶使用槍支和考核不合格的公安民警,由政工部門通知治安部門收回持槍證,其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今后除加強在職民警的崗位培訓和考核外,公安院校都要把《規定》列為必修課。
三、嚴格用《規定》規范公務用槍的管理和使用集中保管槍支是防止和減少槍支丟失、被盜的有效措施,是公安機關槍支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按照《規定》全面推行槍支集中保管制度。凡有條件的單位都必須實行槍支集中保管,嚴格執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后交回的制度,并逐步采取專用槍支保險柜和槍鎖等技術防范措施。暫時不具備槍支集中保管條件而由個人保管槍支的單位,必須依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逐步配備槍套、槍柜、槍鎖等安全裝置。配槍單位要加強對配槍民警的教育管理,經常了解和掌握配槍民警的日常表現和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解決在萌芽狀態。同時,要加強對民警的紀律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濫用槍支案件的發生。
四、建立健全槍支管理的保障和監督制約機制、嚴厲查處涉槍違法違紀案件各級公安機關要把公務用槍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全面提高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水平。要挑選原則性強、有事業心、工作負責任、掌握槍支彈藥知識、熟悉槍支管理法律和政策的同志從事槍支管理工作。要保證槍支管理必要的裝備和經費,并納入公安機關每年的裝備計劃和經費預算中。同時,要建立健全槍支管理使用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對配槍單位違反規定和民警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分別追究其所屬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各級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對查處的典型案件要在內部及時通報。
各地在實施《規定》中遇到的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