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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皖國稅函[1999]229號頒發日期:1998-11-17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定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9]607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