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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頒發日期:1998-11-20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發布《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4%。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為用地單位或個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二)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本辦法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條 契稅應納稅額,根據契稅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辦公、教學(包括學生公寓)、醫療、科研及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二)城鎮職工根據房改政策規定,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納稅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土地、房屋面積不超過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積1.3倍的,免征契稅;

    (四)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本辦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十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效力的契稅、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免征規定的,應當自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納稅征收機關申請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準減征或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補交已經減征或免征的稅款。

    第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并在契稅使用證、房產證備注欄內載明契稅交納情況,加蓋征收機關印戳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

    第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當地土地基準價格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并協助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契稅征收機關對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應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條例、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關契稅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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