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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政府調整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有關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
文      號:魯財稅字[1999]36號
頒發日期:1998-11-25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一車輛稅額標準的通知》(魯政發[1999]101號),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公安部門的規定,乘人汽車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客車,其余為小型客車。

    一是車身重量加載客貨重量超過4.5噸的;

    二是載客人數超過20人的;

    三是車輛長度超過6米的。輕騎一律按二輪摩托車的稅額征稅。

    調整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稅額標準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決策,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征管力度,確保這項政策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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