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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財綜字[1999]176號
頒發日期:1998-11-2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衛生部:

      你部關于《申請批準醫師資格考試、注冊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衛規財發〔1999〕第22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將我國醫師隊伍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同意你部在組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進行執業醫師注冊管理時,收取下列費用: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

     (二)醫師資格證書費;

     (三)執業醫師注冊費(包括執業醫師證書費)。

    二、上述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上述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組織考試、印制證書和注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醫師資格證書費、醫師資格考試費上交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部分和執業醫師注冊費中執業醫師證書工本費部分,納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其余部分納入地方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核撥,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范圍,并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自覺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收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酌情審批。

    八、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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