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契稅文 號:京財農[1999]1411號頒發日期:1998-11-27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京財稅〔1999〕1201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契稅征收的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通知》的執行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即納稅人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享受財稅字〔1999〕210號所規定的有關政策。
2、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范圍,包括購買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各類商品住房。
3、購買空置商品房的免征契稅,按照京財農(1998)1272號《關于轉發〈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經房屋土地所在地財政征收機關或規定的財政征收機關出具免稅證明后,同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方予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4、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的契稅,代征部門在每月終了后將有關交易件數、面積、金額、稅款征收等情況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有關報表格式另行制訂。
5、此前已征收的契稅符合減、免稅政策需退稅的,代征契稅的各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將有關納稅人基本情況的清單抄送同級財政征收機關備案。納稅人向房屋所在地或規定的財政征收機關提出退稅申請,財政征收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北京市契稅完稅證和購房合同原件有關憑證審核無誤后開具收入退還書,將應退稅款退到財政機關帳戶后轉退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