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9]87號頒發日期:1998-12-0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各級契稅征收機關與房地產、土地管理部門配合協作,共同做好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四川省契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各級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和契稅征收機關要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堅持先稅后證,共同做好契稅征收管理與房屋、土地權屬管理的銜接工作。
二、關于征收方式。契稅應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在房地產市場比較規范,交易較為活躍的地區,征收機關可以設立專門的契稅征稅大廳,也可采取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聯合辦公的方式征收;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地方,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于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的規定,可以委托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應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并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監督,確保正確執行政策和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關于自征和代征的具體要求凡采取征收機關自征方式的,納稅人在取得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合法手續之日起10天內,持有關證件、證明材料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納稅人當場不能完稅的,征收機關應開具“契稅納稅通知書”確定完稅期限,待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再開具“契稅完稅證”、“核發”四川省契稅完稅貼花“(粘貼在土地使用權證第一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空格處或房屋所有權證第一頁”產權證號“下空格處)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據此發給納稅人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協稅單位為加強契稅的源泉控管工作,相應增加了工作量及辦公經費開支,征收機關可在年終視征收及與協稅單位的工作配合等情況,付給協稅單位必要的協稅經費。
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緩稅手續,不得自行確定稅基和解答契稅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征稅標準,收人情稅。征收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代征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及政策監督。代征單位必須加強對稅票的管理,向納稅人開具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統一監制的“契稅完稅證”,同時核發“四川省契稅完稅貼花”,不得使用其它憑證或白條收稅。代征的稅款,要專戶儲存,并按規定期限劃轉征收機關,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代征單位必須按照征收機關的規定設置稅款帳簿,其帳簿、記帳憑證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存。
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用于代征人員的工資、獎金、帳表冊籍的印刷費及代征業務活動費等方面的開支。
四、關于征收管理
(一)根據我省情況,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依法實行按行政級次管轄原則,凡省級行政機關、省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省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為加強契稅的源泉控管,凡到省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的納稅人,應先到省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納稅手續,省國土局在納稅入出具契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后,方可發給土地使用權證。
省級單位房屋契稅的征收,暫按現行辦法執行,待省政府相應的措施出臺后另行規定。
(二)要切實加強對預售商品房契稅的征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時,購房人必須按規定交納全額契稅款,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三)對農村地區,凡是房屋權屬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協助征收機關共同做好農村地區的契稅征收管理工作。農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尚待完善的,在對房屋產權轉移征收契稅時,應由所在地鄉(鎮)地稅所或委托財政所負責征收。在核實有關情況,確認其房屋權屆轉移的合法性后,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證”(“契證”由省地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的樣式統一印制)。
五、關于部門配合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或免稅憑證的,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土地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對房屋、土地權屬發生再轉移的情況,應嚴格查驗上手契,凡未能出示上手契完稅憑證的,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再轉移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或免稅憑證,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為其辦理了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登記的,由稅務機關通知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予以改正,并追回稅款。逾期未改正的,按《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不論自征或代征,契稅征收機關都可向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房屋、土地權屬及轉移時間、成交價格、評估價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商品房指導價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契稅征收機關應對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根據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需要,契稅征收機關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提供已辦理契稅完稅或免稅手續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情況。契稅征收機關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合作,定期核對,對契稅完稅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逃避納稅和不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轉移手續的,應責令其完稅和辦理房屋、土地轉移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