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國稅發[1999]213號頒發日期:1998-12-1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和規范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的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采取提取準備金辦法的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首先應沖減準備金,不足沖減的部分據實扣除。
二、企業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執行,稅收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高于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并實行差額提取。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三、實行匯總納稅的金額保險企業,需統一計提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的,應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年終統一計算扣除,未經審核確認的,嚴格按規定比例在各監管層次計算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數額,就地補稅。
四、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的核銷和扣除,須經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一)壞賬損失的申報、審批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呆賬損失的核銷,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但實行匯總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由其總機構審核批銷呆賬損失的,所屬企業應將總機構審批情況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此為依據核銷扣除??倷C構批復數與省級稅務機關審查核準數不一致和未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調整。
五、本通知適用于所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金融保險企業及分支機構。
六、本通知有關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