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銀發[1999]379號
頒發日期:1998-12-16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城鄉信用社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轉發):

    為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發揮金融部門在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有關金融機構要按照《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辦法措施,在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為小企業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在執行《指導意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和改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支持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和完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各商業銀行要充分認識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健全和強化小企業信貸部,充實信貸管理隊伍,加強對小企業信貸業務的領導;國有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大銀行在網點、資金、技術、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優勢,進一步完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城市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定位要求,切實辦成為小企業服務的主體。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要真正辦成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小型企業入股,由入股人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股東服務的合作組織,對股東貸款可不實行抵押和擔保。

    要積極扶持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對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將在再貸款、再貼現和發行金融債券等方面予以支持;對目前暫時處于支付困難、但短期內有望扭虧為盈的中小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也可以予以一定的再貸款支持。

    二、改進小企業信貸工作方法。各金融機構要與小企業建立穩定的聯系制度,設置專職信貸員定期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當地小企業生產、銷售和資信情況,設置小企業檔案和項目儲備。依據企業用款總量、進度和發展需求,合理制定和下達資金營運計劃,及時足額解決小企業的合理貸款需求。

    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業信貸評估、審批和貸款制度,借鑒國外信用評分辦法,將小企業資信與小企業經營者個人信用相結合發放貸款。還要積極研究開發適應小企業發展的信貸品種,報人民銀行批準后實行。

    三、完善信貸管理體制。要根據小企業經營的特點,及時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合理確定縣級行貸款審批權限,減少貸款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對有市場發展前景、信譽良好、有還本付息能力的小企業,要適當擴大授信額度,并可試辦非全額擔保貸款。對信用等級連續三年在2A級以上的小企業的小額貸款,經嚴格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發放信用貸款。

    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辦法,健全基層信貸員貸款管理責任制。在強調防范風險、明確責任的同時,建立相應的貸款激勵機制,做到責權明確、獎懲分明。對不良貸款的歷史成因要客觀分析,對新增貸款要實事求是地提出質量要求。

    四、積極支持科技型小企業的發展,促進小企業的技術進步。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發展政策,對科技型小企業推廣技術成熟、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專利產品的項目,對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技術改造的小企業,只要還款有保障,要積極發放貸款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改變現行對科技開發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分別評審、發放的方式,在審定貸款項目時,可將上述各類貸款通盤考慮,統籌安排。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運作規范、經營良好的融資租賃或設備租賃公司開展小企業技改設備租賃業務,金融機構可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適應擴大出口信貸業務范圍,對國家鼓勵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可以采用賣方信貸,也可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辦理買方信貸業務。

    五、支持再就業安置工作。對有能力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小型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各金融機構要積極發放小額貸款,小額貸款的評估、審批、擔保方式可適當簡化、靈活;對下崗職工自辦或聯合創辦的小型經濟實體,只要企業屬合法經營、有發展前景、自籌資金比例不低于項目投資額的30%,可適當降低貸款擔保比例,貸款期限可根據企業的生產周期和還貸能力由銀企雙方協商議定。

    六、支持小企業為大中型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及參與政府采購合同生產。對為大中型企業生產配件或提供加工、營銷等配套服務的小企業,只要有大中型企業的生產訂單、合作協議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業有擔保或還款承諾,金融機構貸款條件可適當放寬,對其合法的商業票據和有效付款憑證,金融機構要積極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配合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合同的投標,對中標的小企業,根據中標合同和企業生產進度,金融機構可通過賬戶托管方式酌情發放信用貸款。

    七、支持商業、外貿及新興領域企業的發展,適當擴大貸款的范圍。對以倉儲、配送、分銷等為主要內容的物流服務型小企業,對為小企業銷售和進出口服務的商業、外貿企業,只要有經銀行認可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以庫存貨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給予貸款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還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鎮社區服務及音像、出版、新聞、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新興產業領域的小企業,各金融機構也要及時發放貸款支持,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八、支持建立小企業社會化中介服務體系。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多層次的社會化中介服務體系,特別是小企業貸款評估、擔保體系;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設立小企業輔導中心,為小企業加強信息交流和技術合作提供必要幫助;要配合擔保機構合理確定擔保基金的擔保倍數;對經社會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小企業發放貸款,可適當簡化審貸手續,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九、密切關注貸款投向,加強貸款管理。各金融機構支持小企業的發展,既要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切實加強對新增貸款的管理,保證貸款質量;要配合落實貸款責任制,建立有效的貸后跟蹤檢查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和《當前工商領域禁止投資目錄》,對于利用淘汰設備、技術落后、質量低劣、污染嚴重、浪費資源、沒有發展前途、國家明令關停的小企業不得發放貸款;對利用改制或優化投資組合之名逃廢銀行債務或不守信用、長期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小企業,可予以同業制裁;要通過加強貸款管理和完善貸款激勵機制,把積極增加貸款和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基層金融機構和基層信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小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十、加強對金融機構改進小企業服務的引導和督促。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及時調查研究轄區內的小企業發展狀況,認真分析小企業的信貸需求狀況,按照總行的信貸政策要求,提出轄區內的小企業信貸規劃和改善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目標,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結果要列入對金融機構的考核報告。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小企業之間的聯系溝通,改善銀企關系,加強銀企合作。要積極組織金融機構研究金融創新,提出建議報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組織實施。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