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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
文      號:滬府發[1999]31號
頒發日期:1998-12-2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更好地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決定》,現提出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如下:

    一、設立與終止

    (一)允許公司制小企業注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設立公司制小企業時,按《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金有困難時,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資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資額須達到注冊資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萬元;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須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內全部到位。資本金到位前,企業按注冊資本額由每位股東根據出資比例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鼓勵申辦非公司制小企業。除了申辦公司制企業外,創業者可根據自身資本規模、行業特點、發展需要等實際情況,申辦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申辦出資額不設底限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三)實行企業預備期。本市科技人員、下崗和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時基本符合企業設立條件,但在某些條件上一時尚未達到要求,通過短時間可以達到設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預備期企業,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正規企業進行管理,享受新設立企業的財稅優惠,并在一年內視為非正規勞動組織享受社會保險過渡性政策?,F有的社會非正規勞動組織向正式企業進行轉化過渡時,也可先申辦為預備期企業。

    (四)放寬與外商合資合作條件。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投資額在注冊資本25%以下(不含25%)的,經市外資部門審核后,可按內資企業設立登記。自然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外商共同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不受設立時間的限制。

    (五)允許外商按《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投資設立企業。外商以外幣認繳的注冊資本按匯率折算人民幣后,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認繳資本,可依據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登記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六)改革前置審批辦法。除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前置審批外,對本市自行設置的前置審批辦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對無需前置審批但需行業監管的,改為登記備案,由有關備案部門實行過程監管;確需繼續執行前置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重新核準。前置審批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在十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七)降低企業設立成本。對有關部門在辦理小企業注冊登記時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除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收費外,屬政府行政服務內容的,免收費用;屬服務性收費項目,減半收取費用;小企業在申辦許可、資格(質)確認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

    (八)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注冊資本。組建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具有創造能力的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有轉化潛能的智力成果(專利發明、技術成果)等要素可視作物化資本,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冊資本的35%,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九)實行風險預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小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控。當小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負債率達到一定比例并影響社會穩定及債權人利益時,有關部門或債權人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該企業提出歇業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依法對小企業采取控制變更、停業整頓、督促歇業、予以注銷等相應措施。

    (十)設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墊付企業在破產申請、無力維持經營等退出市場情況下,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未依法按期繳納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欠薪基金由企業(按年度)繳費組成。

    (十一)推進小企業依法破產。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小企業,可依法申請破產。國有小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其它資本組織形式的小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破產。

    二、信用與擔保

    (十二)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完稅信用和法人行為信用等情況,實行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

    (十三)建立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業的經營者要誠實信用,真實提供自己的財產、經營經歷等方面的情況。凡有嚴重的逃廢債務、經濟犯罪等不良信用記錄者,在法定時間內不得在本市注冊新的企業,并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建立資信評估中介機構的執業責任制度。從事資信評估的中介機構要與掛靠的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中介機構在信用資質認證、信用風險評估、信用咨詢服務過程中有虛假行為的,視情節按規定程序取消其相應的服務資格,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該中介機構負連帶責任。

    (十五)實行企業信用評級制度。由資信評估機構對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幫助小企業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業信用度高的,可優先獲得貸款支持。

    (十六)推行“一卡一碼”制度。企業在登記注冊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賦予企業唯一的標識碼。同時,逐步將企業在工商、技監、稅務、社保部門和海關、銀行等分頭開戶設卡改為“一卡通”,實行企業從設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碼”制度。

    (十七)多形式提供貸款擔保。小企業需要擔保貸款的,可向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本市的信用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經過專門批準的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小企業群體等企事業法人出資組建的互助擔保機構。

    (十八)多渠道籌集貸款擔保金。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小企業貸款擔保金的補充;鼓勵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向小企業貸款擔保金提供捐贈,經市和區、縣財稅部門認定,對其按規定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實行先征后返的辦法。

    (十九)分擔貸款擔保風險。為發揮互助性貸款擔保組織的互保作用,有關部門將籌集專門資金,對互助性貸款擔保金中年度損帳比例在5%以下的,給予不超過擔保金總額1%的資助。

    三、服務與管理

    (二十)構建小企業服務體系。設立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與現有的行業性服務機構、社會性服務機構、區縣設立的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相聯系,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十一)發揮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作為公共服務機構,可根據小企業需要,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咨詢、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和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等服務。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的內外貿易培訓服務、技術交流及職稱評定等有關事項,可由服務中心予以協調或代為辦理。

    (二十二)推薦各類機構為小企業提供優惠服務。小企業可利用開放實驗室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的設備從事技術開發,接受技術服務和指導。對其使用設備、進行技術咨詢和引進科技成果的費用給予優惠。小企業自設立起兩年內,可獲得由服務中心推薦的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資產評估和審計等服務,服務費用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對中介機構降低收費標準而未消化的成本費用支出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準,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給予照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對小企業創業者進行創業培訓,培訓費用給予全免;對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培訓費用給予補貼。

    (二十三)理順小企業的經濟社會管理關系。凡新辦小企業一般不應設有企業主管部門,改制后的小企業,可以實行資產和社會行政關系分屬管理,資產由出資者實施經營管理,出資方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益;小企業與政府、社會有關的經濟、社會事務由企業注冊地政府實施服務管理。

    (二十四)規范對小企業的收費。向小企業發放《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以下簡稱《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向小企業收費時,須出示市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并填寫《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填寫的,小企業有權拒絕交費,并向市或區、縣物價部門舉報。

    四、鼓勵與支持

    (二十五)鼓勵小企業實行專業化分工。加大小企業產品結構調整力度,支持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發展,建立與大企業配套的穩定的協作關系。市和區、縣要安排資金,用于推動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發展,并對協作配套好的項目予以貼息。

    (二十六)引導小企業集群發展。鼓勵小企業按自身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在特定區域集群發展。凡以產品為紐帶,形成鮮明區域經濟特征的企業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門應在規劃、財稅、用地以及服務等方面提供發展環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進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國有、集體企業均可通過產權結構的調整、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等方式實現改制。改制過程中,企業產權結構發生變化,形成多元投資主體,且吸納社會、職工投資占企業股本金50%以上的,經市財稅部門核準,在改制后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內,其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列收列支。鼓勵經營者以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實物抵押以及期權獎勵等方式持有企業股份,參與企業改制。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或各種所有制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可按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本市放活小企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滬府辦發〈1997〉1號)享受相應政策。

    (二十八)鼓勵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業運用稅后利潤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和項目投資,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可享受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符合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和規定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

    (二十九)對有關人員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以支持創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小企業,可一次性領取剩余時間內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生產扶持資金。下崗、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和企業職工創辦小企業,在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也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十)鼓勵吸收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凡企業吸收下崗、失業人數達到50%,可認定為勞服企業,予以享受勞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不到50%的,可按實際吸納人數享受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

    (三十一)重點支持三類鼓勵型小企業。重點支持科技創業型、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的都市型工業、社區服務型的小企業(以下簡稱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對處于成長期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給予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處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給予寬松準入,并暢通退出,同時在一定時期提供免費服務。

    (三十二)允許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和參與股權收益分配。鼓勵高校、科研機構人員兼職或停薪留職創辦科技型小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兩年期滿后,可自主選擇去留。

    科技人員參與科研項目開發,并以科研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屬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從項目實施起的三年內可享有不低于6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屬企業自主開發的科研項目,從項目實施起的三年內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30%的股權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20%的股權收益;屬單位未開發項目,經與單位協議約定,開發者自籌資金進行開發的,對其成果享有獨占使用權。

    (三十三)提供創業資金支持和擔保貼息??萍紕摌I型小企業可申請孵化基金資助;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創辦都市型工業、社區服務型的小企業,其創業所需貸款給予優先擔保支持。下崗和失業人員自主創辦并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處于創業階段的小企業,由再就業基金給予貸款擔保,或根據情況給予部分貼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資產折舊水平。對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可按照規定,在原有基礎上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20%-30%。

    (三十五)放寬工資總額的限制。對財務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良好、依法納稅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允許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發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主決定工資水平,并可以全額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經營用房租金優惠。三類鼓勵型小企業改制后,保持原有經營項目的,兩年內仍維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辦理公有房產承租關系變更時,過戶費用按工本收取。對下崗和失業人員使用自己的底層居住用房開辦經認定的家政服務,在不影響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在開辦的兩年內仍維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三十七)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符合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小企業劃類標準的小企業,均適用于本政策意見。

    (三十八)本政策意見由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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