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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業稅務師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魯國稅征[1999]49號
頒發日期:1998-12-29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業稅務師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為了認真做好這次原執業稅務師考核注冊登記工作,各地要對申請執業注冊者進行嚴格把關,提交的有關材料要真實、齊全,并于12月25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省局,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要進行業務培訓和執業能力的認定考試。培訓教材由省局統一印制、發放,考試試題的命題與閱卷工作由省局聘請有關專業人員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培訓、考試工作,由各地自行組織實施。

    三、對考試合格者,省局按規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復審。復審合格者,由國家稅務總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四、各地在核實資格及認定考試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依照有關規定,對此次執業注冊人員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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