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魯國稅征[1999]49號頒發日期:1998-12-29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業稅務師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為了認真做好這次原執業稅務師考核注冊登記工作,各地要對申請執業注冊者進行嚴格把關,提交的有關材料要真實、齊全,并于12月25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省局,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要進行業務培訓和執業能力的認定考試。培訓教材由省局統一印制、發放,考試試題的命題與閱卷工作由省局聘請有關專業人員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培訓、考試工作,由各地自行組織實施。
三、對考試合格者,省局按規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復審。復審合格者,由國家稅務總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四、各地在核實資格及認定考試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依照有關規定,對此次執業注冊人員實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