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瓊國稅發[1999]417號頒發日期:1999-01-02
地 區:海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洋浦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險企業的呆帳損失和壞帳損失的核銷和扣除,須經稅務機關的審核確認,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一律就地補稅。
二、金融保險企業發生壞帳損失的具體申報、審批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資產損失審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瓊國稅發[1997]第54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實行匯總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呆帳損失的核銷,由其總機構審批后,所屬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60日內將總機構審批情況報省國稅局審核,由省國稅局將審核情況反饋給各市、縣局,各市、縣局以此為依據核銷扣除??倷C構審批數與省國稅局審核數不一致或未經省國稅局審核的,由所在地市、縣局就地補稅。
四、未執行匯總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審批權限比照《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資產損失審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瓊國稅發[1997]第54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農村信用社呆帳損失的處理辦法仍按照瓊國稅發[1997]第52號執行。
以上通知,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